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规有关协管员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站规。

第二章 协管员委员会

第二条 协管员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1)首席协管员一人

(2)协管员二人

(3)秘书长一人

协管员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首席协管员领导协管员委员会的工作。协管员与首席协管员积极合作,作为整体向Flog议会与站长负责,受议会、元老院监督。

第三条 协管员委员会行使宪规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协管员委员会会议分为协管员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协管员委员会常务会议。协管员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协管员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协管员委员会常务会议由首席协管员与秘书长组成。首席协管员召集和主持协管员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协管员委员会常务会议。协管员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协管员委员会常务会议或者协管员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协管员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命令和行政议案,向议会或者议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首席协管员签署。

第六条 协管员受首席协管员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协管员委员会进行活动。

第七条 协管员委员会秘书长在首席协管员领导下,负责处理协管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首席协管员内阁

第八条 首席协管员兼任内阁总理,领导首席协管员内阁。

第九条 首席协管员内阁各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内阁总理提出,由议会决定;在议会闭会期间,由议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

第十一条 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内阁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部长向内阁总理负责,内阁总理向议会与站长负责。

第十二条 各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协管员委员会请示报告,由协管员委员会决定。根据站规和协管员委员会的决定,主管部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十三条 内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和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

第十四条 首席协管员内阁成员包含如下:

(1)内阁秘书长一人,兼任监察部长

(2)首席协管员秘书两人,分别兼任防卫部长与财政部长

 

请各位Flog议会代表表决(赞成:1,反对:0,弃权: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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